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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上)(图)

工装装修 工装资讯 2022-09-21 09:09:00 445 0

新闻背景

不久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和其他领域,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资源,是中医药传承发展的核心要素。然而,我国的中医药知识产权却面临着流失的风险。

我国传统医药文化源远流长,底蕴丰厚。据统计,我国现有中医古籍400余部,涵盖医经、本草、方药、伤寒、金室、医方言等门类繁多,这些古医书是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在人们尝试药物和尝试药物之后的人类。然而,这些宝贵的财富却被许多外国公司无偿占据,我国的传统中医药知识和研究成果面临着流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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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束

从我国现有专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权利意识来看中医药小知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时间不长,确实对中成药、中药有用提取等中医药下游创新成果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但其下游成果还不能完全满足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例如,中药专利申请面临“三性”认定困难,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很多中成药都是复方制剂,只是在药材配伍上有所改变。他们的大部分生产过程都使用传统的常规技术,例如加工和蒸馏,所以很难满足他们的创意和新颖性。为了保护,所以制药公司望而却步。然而,中医药的起源,如中医药作品,由于时间长、主体复杂、客体多的特点,难以纳入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例如,中医知识的大部分成果都是历代古人创造的。它们历史悠久,已经过了版权规定的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由于时间长、主体复杂、客体多的特点,很难纳入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例如,中医知识的大部分成果都是历代古人创造的。它们历史悠久,已经过了版权规定的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由于时间长、主体复杂、客体多的特点,很难纳入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例如,中医知识的大部分成果都是历代古人创造的。它们历史悠久,已经过了版权规定的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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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很多人对知识产权不了解,中药企业对知识产权重视不够。一方面,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些知名中医师将长期临床研究总结出来的秘方仅通过家族传承下去,认为用宣传换取保护会失去传统。中国特色。另一方面,很多人不承认中医药标准,质疑中医药传统知识的科技性,任由传统知识丢失或变异。而且,不少中药企业存在重市场、忽视保护的现象,对中药知识产权的投入过少。有数据显示,我国中药企业的知识产权投入仅占营业收入的3%,而对国外的投入则超过10%。

三是我国对中药技术研发投入较少,我国生物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与西医研究成果“遍地开花”不同,我国的中医药研究成果并不为国外所熟知。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目前全球约有60%的人使用中草药治疗疾病,中医药年国际销售额高达160亿美元。国外使用的中药70%~80%是从我国进口的。但是,他们进口的中成药比例不到30%,其余都是原料,价格低廉。在中药专利的国际申请方面,国外申请人在我国申请的专利已超过10000件,而我国在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要少得多。这说明我国中医药技术创新能力还不够,大部分还处于低水平重复阶段。这一不足也影响了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日本、韩国等国家凭借强大的科研能力和先进的生物技术,对中药知识进行筛选,对中药原料进行分析,获得有效活性成分并申请专利。

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加强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中医药特点是重中之重。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是当务之急。保护医疗知识产权的重要保障。

一是要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含义和范围。用现代知识产权制度保护中医药,首先要明确什么是中医药,什么是需要保护的。直到2016年出台的《中医药法》第二条给出了定义,一直没有统一的定论,但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没有给出具体的内涵和涵盖的范围。按照目前的共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是指对身心疾病进行诊断、预防和改善的知识与实用技术相结合,是中华民族创造的,代代继承和发展的,运用了中国传统文化知识的理论和经验。和。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统一标准,利用互联网发展中医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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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度方面,一是提高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认定。“新颖性”的要求必须是以前没有发表过、公开使用过、不为公众所知的。但对于中医知识来说,如何解读和判断“公用”和“公用”标准是重中之重。笔者建议,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构建的中医药传统知识数据库的基础上,可以采用传统知识作为公开的形式。在“公开使用”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受保护的客体是否涉及对中医药知识的实质性使用以及使用的程度和范围进行判断。以此来研究和探索“新颖性”标准。二是完善商标法。可以增加“符号、标志、术语等与传统中医药知识有关的,不予登记”等条款。尽快制定质量标准,细化地理标志使用规则中医药小知识,在统一标准质量下整合现有品牌,确保我国地道中药材质量。

就其他法律而言,可以为中医药法制定专门的《中医药保护条例》,细化中医药保护规则。以利益共享机制为核心”,设立标准条款,区分属于国家秘密的中药和非国家秘密的中药。此外,现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在中药品种保护方面存在不足。重新定位该条例,建立促进中药品种创新和保护的新模式。开发新药。

在标准制定方面,2018年6月,WHO首次将中医药纳入修订版ICD-11。修订版经2019年5月召开的世界卫生大会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ICD是由WHO制定和颁布的国际统一疾病分类标准,是目前最权威的基础疾病分类标准之一。全球卫生领域的通用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中医药标准,可以根据ICD-11制定统一的中医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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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互联网时代,大数据普及。笔者认为,可以利用互联网实现中医药信息化,收集不同地区的疾病症状和相应的治疗措施。创新治疗方法和用药信息,实现中医药新资源的合理共享,加快创新科技成果应用,建立“临床+研究”相结合的创新科研模式。

最后,国家要重视中医药人才的培养,特别是研究型和科研型人才的培养。制药企业可以对中药的剂型进行改进,开发新的剂型,也可以对现有的中成药进行二次开发,使组合药物或系列药物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此外,在提交中药专利申请时,可借鉴日本汉方药的实践,以基础发明专利为重点,探索改进的实用周边专利,形成专利网络,提高竞争力,推动传统专利的建设。中医药知识产权制度。

中医药的发展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中华文化的兴衰。仅仅依靠我国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承和弘扬中医药是不够的。采取综合保护模式,即知识产权优先保护与专项保护相结合,对符合知识产权条件的优先进行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源知识和传统知识等不能整合的,受到特殊制度的保护,包括单独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和保护目录、信息来源和利益分享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自始至终的中医药整体保护。当然,中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需要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提高科研创新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的努力。(华北理工大学法学系邓恒阳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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