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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第79号)

工装装修 工装资讯 2022-09-29 12:09:50 732 0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6月1日实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药物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制定。

【管理规定】《药物成瘾认定办法》(公安部、卫生部令第115号,2010年11月19日通过,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吸毒人员,应当进行吸毒鉴定;因技术原因难以鉴定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戒毒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由两名以上人民警察认定吸毒,并应当在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认定意见,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并补充。盖上装置的密封条。

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认定意见的一部分。

第八条 吸毒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认定吸毒情节严重:

(一)曾被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包括禁毒法实施前强制戒毒或劳教)、社区康复或参加戒毒戒毒维持治疗的,再次服用或注射药物;

(二)有证据证明他们通过注射吸毒或多次吸毒两种以上;

(三)有证据证明吸毒行为伴有猥亵、自残、自残或暴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等行为。

【部门规定】《药物滥用检测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10号吸毒成瘾的认定方法,2009年7月28日通过,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应当由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质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实验室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质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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